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2017)豫14执29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4执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张义敏,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虞城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丁卫华,该公司经理。
***与张义敏、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安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义敏、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安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由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慧
审判员  夏子军
审判员  孙东坡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