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钧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5民初388号
原告:泉州钧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0561127061,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仙境村林场。
法定代表人:郑缘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荣,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49246758F,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李老家乡政府南203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卫华。
原告泉州钧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2022年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钧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本案尚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钧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钧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文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钟小玲
书 记 员 郭展玲
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