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238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李老家乡政府南208省道西侧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49246758F。
法定代表人:丁卫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蔓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