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创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4763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11088室。
法定代表人:徐晓君。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撤诉免于收取。
审判员  居义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