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1102民催9号
申请人:泰州市远望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先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桂芳,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泰州市远望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泰州市远望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据金额为1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州市远望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9元,由申请人泰州市远望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斌
代理审判员 何习虎
代理审判员 孙嘉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