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安诚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安诚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114执恢369-4号
辽***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天津市中安诚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刘福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