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新2301民初2102号
原告新疆臻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臻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煜、崔晓宇,被告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顶管工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后,2018年11月27日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总长度为140米,按照双方约定的单价2600元每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364000元。现被告仅支付原告100000元,故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264000元。关于被告辩解原、被告及新疆臻翔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三方达成债权债务抵销口头协议,被告对原告所负支付工程款的债务已经抵销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总造价的5%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82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对此不认可。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预先支付30%工程款,工程过半支付至工程款的60%,待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至100%工程款。本案原告于2017年7月将工程施工完毕,2018年11月27日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交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工程量确认单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一份、发票一张、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及业务凭证各一张,拟证实被告通过昌吉天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指示的郭树茂付款10000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认可被告已付款10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被告提交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单项工程决算单一份、工程量审核表一份,录像光盘一份,拟证实被告以案外人新疆臻翔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义与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施工工程,被告又将其中164米顶管工程分包给新疆臻翔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原告及案外人新疆臻翔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陈秀丽,陈秀丽及原告的负责人在2019年年底对三方所涉及的四个工程进行对账,达成三方债权债务口头抵销协议,原、被告互负的债务已经抵销。经质证,原告认为分包合同、决算单、审核表与本案无关,对于光盘不认可,认为原告是偷录的,且从视频反映的内容来看,双方并没有对债务抵销达成合意,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证实其证明内容。本院认为,通过该组证据并不能反映双方对债权债务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被告拟证实双方达成抵销协议的事实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顶管工程)》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昌吉市××路交会处、天山路与宁边路交会处的自来水顶管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每米单价2600元,按实际米数结算,开工日期2017年7月3日,完工日期2017年7月18日。关于工程款支付金额及时间约定为:合同签订后,被告预先支付30%工程款,工程过半支付至工程款的60%,待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至100%工程款。合同第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中约定:双方如有一方未按合同履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为总造价的5%。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7年7月施工完毕。2018年11月27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总长度为140米。2017年8月21日被告通过案外人向原告指定的人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未支付。
一、被告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臻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4000元;
二、被告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臻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820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臻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7元,由被告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97元,由原告负担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艾令起
书记员 张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