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169号 申请人: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和**路映象花园南区25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达彩钢厂二楼207室。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准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办公楼301室(彩中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准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939,195.27元或其他等价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0223659405020402000015,作为申请人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准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939,195.27元额度,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伟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