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汤姆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汤姆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创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终3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汤姆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8组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0227-2。
法定代表人:汤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军,重庆清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重庆清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创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桂林南路129号2-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8TQBXQ。
法定代表人:黄爱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义,黄石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汤姆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创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0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6)渝0106民初10186号民事判决(除判决书第一项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汤姆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对于重庆汤姆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创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汤姆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重庆汤姆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创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01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汤姆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重庆汤姆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98元,减半缴纳304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069元,由重庆汤姆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98元,减半收取3049元,由重庆汤姆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鹏
审 判 员  赵 一
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仲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