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口政务办公第二区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7950806721。******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宝喜,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贴雯,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750996281B。******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钱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