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与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6924号
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上浦工业区昆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4743458450X。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樊
洼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8703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
过程中,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
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未缴纳案件
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
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成盟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薛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