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保934号之一
原告: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樊洼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870397。
法定代表人:何逸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俊勇,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田明,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14680。
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董事长。
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口政务办公第二区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7950806721。
法定代表人:张家祥,局长。
被告:合肥学院,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750996281B。
法定代表人:王其东,院长。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学院的银行存款29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学院的银行存款29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