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197号
申请人:安徽三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工业聚集区辉煌路北侧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1859XG。
法定代表人:徐家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樊洼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870397。
法定代表人:何逸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三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成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保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