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红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4687号
原告:北京京红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1号楼1层A119-1室。
法定代表人:白云鹤。
被告:北京东方路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西红门一村靶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赵克茹。
原告北京京红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路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北京京红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红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玄红莲
人 民 陪 审 员 窦振利
人 民 陪 审 员 李来荣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