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红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红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7民初1796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红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1号楼1层A119-1室。
法定代表人:白云鹤,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红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红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红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