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万志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502民初2832号
原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万志国,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82号。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原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志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平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志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工程直接损失10947.09元、鉴定费675元,共计11622.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0日18时20分许,被告万志国驾驶鲁E×××××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区繁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繁荣路与老广蒲沟桥处时,撞至桥栏杆及路边广告牌,致被告万志国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桥栏杆属于原告承包建设的在建工程,尚未向建设单位交付使用。事故发生后,委托山东金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了直接损失鉴定,鉴定价值为10947.09元,原告支付鉴定费675元。鲁E×××××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太平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属实,因交警部门认定万志国酒后驾驶,我公司仅承担交强险限额损失2000元,超限额部分我公司不承担。
被告万志国未作答辩。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到庭当事人无争议的事故责任认定及保险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涉案交通事故中被告万志国系酒后驾驶,致原告承包工程中的桥栏损坏,原告自行委托山东金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公估,公估结论为损坏的桥栏市场维修价格10947.09元,原告支出公估费675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保险公估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万志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鲁E×××××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首先被告太平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因被告万志国属于酒后驾驶,被告太平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万志国赔偿,被告万志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万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9622.0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款项支付办法:各被告将赔偿款及诉讼费直接汇入原告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户支行90×××10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55元,由减半收取45.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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