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02执异46号
案外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5412547P。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组织机构代码7249700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东彬,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审查案外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山东金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