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100号
原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497007X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武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武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7元,减半收取计2999元,由原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