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02民初1910号
原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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