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万团结与**、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2民初226号
原告:万团结,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497007X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万团结与被告**、东营瑞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万团结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团结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团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万团结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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