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景之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执异26号

异议人:***,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河北景之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春福,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六景微谷张家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景之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第三人六景微谷张家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景微谷公司)对被执行人河北景之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占地补偿款)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春香

人民陪审员  李**飞

人民陪审员  宋慧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