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执异26号
异议人:***,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河北景之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春福,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六景微谷张家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景之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第三人六景微谷张家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景微谷公司)对被执行人河北景之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占地补偿款)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春香
人民陪审员 李**飞
人民陪审员 宋慧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