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景之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8民初75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霖,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长城西大街1号楼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郭春福。

被告:***市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市万全区万全镇西北街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张世阳。

原告***与被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市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