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8民初75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霖,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长城西大街1号楼通泰世纪金座1号楼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郭春福。
被告:***市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市万全区万全镇西北街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张世阳。
原告***与被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市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