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民终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楼通泰世纪金座A座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郭春福,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楼通泰世纪金座A座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公司监事。
原审第三人:河北六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楼通泰世纪金座A座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河北六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79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开甲
审判员 赵 亮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亚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