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景之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民终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楼通泰世纪金座A座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郭春福,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楼通泰世纪金座A座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公司监事。

原审第三人:河北六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1号楼通泰世纪金座A座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景鑫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河北六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79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开甲

审判员  赵 亮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亚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