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4民初432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兴禄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环科园新城路256号乐希大厦9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469422-8。
法定代表人:许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振安、***,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永安街46号金裕花园4号楼413室,组织机构代码:5518576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军锋,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兴禄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冀0104民初432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615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兴禄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615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石岗支行,户名: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4×××3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