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边守业与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4民初304号
原告:边守业,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县。
被告: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269号师大科技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守业诉被告河北省冀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守业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边守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守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边守业负担。
审判员齐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