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乾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6民初2910号
原告河北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东风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市乾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乾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为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1元,撤诉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河北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