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北盘江奇石文化有限公司、贵州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0637号
原告:贵州北盘江奇石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滑石乡蒋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220732451。
法定代表人:沈天佩。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天福,男,1973年1月7日生,仡佬族,贵州北盘江奇石文化有限公司顾问,住贵州省盘州市红果街道县。
被告:贵州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大樱桃树第3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356323732H。
法定代表人:徐梓峻,贵州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本跃,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
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08号城市印象B栋B幢单元1层1号(湘雅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46XP。
法定代表人:郭建波,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友,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707517838。
法定代表人:冯箭飞。
被告: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延长线宏财投资大厦写字楼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57089288L。
法定代表人:李力,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存福,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贵州北盘江奇石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北盘江奇石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北盘江奇石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北盘江奇石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梓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9元,由原告贵州北盘江奇石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支克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欣欣
书 记 员 毛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