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朔州市平鲁区凤凰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603民初818号
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北佳境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落某,山西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平鲁区凤凰城镇人民政府(凤凰城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山西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佳境公司与被告凤凰城镇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佳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落某,被告凤凰城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佳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万元(从2011年10月28日起,按照2021年7月份5年期LPR利率4.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28日,约为150000),共计4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被告实施北固山千佛洞修复工程,原告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殷祖公司)提供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被告将案涉工程承揽给湖北殷祖公司施工。2008年6月10日,因工程需要被告代表平鲁区乌龙洞、北固山旅游文化景区建设领导组与湖北殷祖公司就进一步施工图设计事宜签订《委托设计意向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8万元、待湖北殷祖公司参与工程招标后商定支付办法,并要求将工程施工结构图在2008年6月25日前提交被告。签订合同后,湖北殷祖公司将该项目施工图设计事宜交由原告完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施工图。2008年12月被告实施北固山治理工程项目,再次委托原告承担该项目的设计工作,双方于2008年12月28日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为26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20%定金,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签订合同后,原告将施工图纸交付该工程项目的承包方湖北殷祖公司。两个工程在2011年8月全部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竣工后因被告拖欠湖北殷祖公司工程款,原告遂委托湖北殷祖公司在索要工程款时一并索要设计费。但多年来被告一直推脱,后经湖北殷祖公司以索要工程款和设计费为由起诉到贵院,贵院作出(2020)晋060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以湖北殷祖公司非设计合同相对方为由对设计费未予支持。无奈,原告只好自行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凤凰城镇政府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2008年6月10日《委托设计意向合同》承接人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尾页加盖的也是殷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是原告方的公章。因此该合同原告方非合同当事方。2008年12月28日《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书中封面的设计方为湖北省黄石市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合同的首页未见设计人的名称,在合同书的签章页也未见黄石市佳境公司的公章,而签章页中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的王金平、刘云长,王金平不知是何人,刘云长系殷祖公司的时任董事长。因此该合同的设计人不能证明是原告方。2.被告主体不适格。2008年6月10日签订的合同,委托方为朔州市平鲁区乌龙洞、北固山旅游文化景区建设领导组,合同签章页委托方代表签字的为时任平鲁区政协副主席吴玉枝和凤凰城镇党委书记雷慧儒。2008年12月28日设计合同一中发包人为北固山治理工程领导组,合同首页的发包人也为该领导组,合同签章页发包人名称为北固山治理工程领导组,委托代理人是时任区政协副主席吴玉枝签字。两份合同均可证明合同的发包方主体为景区建设领导组,合同主要由该领导组成员吴玉枝代表签字。3.平鲁区办公会议纪要可证明北固山治理工程建设主体至今未确定。首先,2009年3月24日召开的平鲁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明确凤凰城旧城改造和北固山治理工程项目,上述工程由平鲁景区建设领导组向社会捐资组织建设,其他基础设施工程由区财政出资建设。其次,2017年4月7日召开的平鲁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了凤凰城镇北固山景区治理工程验收有关事宜,要求:由凤凰城镇牵头、区住建、监控等相关部门配合,认真核查项目建设原始资料,明确项目建设主体,推动项目验收按程序进行。第三,已付2496万元虽由镇政府账户支出,但全部来源于区财政的专项拨款。4.假使认定上述两个合同均系凤凰城镇签订,但我方从未收到原告方所谓的设计图纸,原告方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将涉案设计图纸交付凤凰城镇政府,以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如不能证明其向凤凰城镇政府提交了设计图纸,则镇政府也无义务进行款项支付。5.工程从设计施工开始,至今已十余年,期间原告方从未向凤凰城镇政府主张过付款之事,其诉讼已超法律诉讼时效期间。6.本案诉讼请求中的利息部分主张错误。首先不应该从2011年计算,其次应按照LPR3.85%的标准进行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湖北佳境公司提供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复印件,证明2008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北固山治理工程有关续建工程的工程设计工作。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费共为26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20%定金,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合同第5页的发包人处加盖被告公章,并由被告时任镇长计瑞枝、书记吴玉枝签字确认。合同的设计人处加盖原告公司公章,该份证据同时证明原、被告就该合同诉讼主体适格;
3.《委托设计意向合同》复印件,证明2008年6月10日,被告与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设计意向合同》,确认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效果设计方案为最佳方案,委托其进一步为北固山千佛洞修复工程提供施工图设计工作,双方约定设计费八万元。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之后委托原告为该工程承担设计工作;
4.《朔州市平鲁区凤凰城北固山旅游文化景区设计项目委托书》复印件,证明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委托设计意向合同后,湖北殷祖公司又与原告于2008年6月18日签订委托书一份,殷祖公司将其承揽设计的凤凰城北固山景区设计项目委托原告进行设计,设计项目具体按照《委托设计意向合同》要求执行;
5.设计图纸9份,其中千佛洞修复工程1份,北固山治理工程8份(庭审质证后原告取回,庭后提供扫描后的电子版),证明原告为案涉工程提供施工图设计工作,且全部9份施工图纸中,均加盖有被告凤凰城镇政府公章。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收到了原告提交的设计图纸;
6.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原告因案涉工程产生的34万元设计费由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殷祖公司多年来在催要工程款时一并催要设计费,后因殷祖公司起诉被告主张设计费被驳回,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将殷祖公司垫付的34万元设计费退回。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7.(2020)晋060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2021)晋06民终22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案涉工程采取原告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于2011年10月全部完工,湖北殷祖公司起诉被告主张工程款时一并主张了案涉34万元设计费,平鲁区人民法院以殷祖公司非实际设计人为由对设计费不予支持,该案上诉至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同时证明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为被告,被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适格,以及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设计费在工程竣工后一直由殷祖公司进行催要。
第6组证据和第7组证据同时证明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凤凰城镇政府质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两个合同中的湖北省黄石市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关系,不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证据2未见合同原件,虽有平鲁区人民法院调档加盖的公章,但调档说明不能证明档案中留存的是合同原件。复印件中设计人方所加盖的公章非常不清晰,无法辨识,只能辨识出委托代理人刘云长、王金平的签字。同时该合同中的设计人非原告方的名称,且合同中发包人为北固山治理工程领导组,委托代理人签字为时任区政协副主席吴玉枝签字,该吴玉枝与镇政府无任何职务关联。同时加盖的平鲁区凤凰城镇人民政府公章与镇政府仍在使用的公章不符,作为代理人无法辨识其真实性。证据3委托方非镇政府,承接方非原告,签章页加盖的镇政府公章与镇政府仍在使用中的公章明显不符。证据4委托书非原件,对该委托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2008年12月28日的设计合同一中设计人为湖北省黄石市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而证据4中的乙方为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证据2中的设计人名称明显不符,真实性待查证。证据5,9份设计图纸中加盖的凤凰城镇人民政府公章与镇政府仍在使用中的公章明显不符,代理人无法辨识图纸中加盖公章的真实性。证据6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明不能证明原告方曾委托殷祖公司或授权殷祖公司催要设计费。故殷祖公司的行为不能代替为原告方的行为,故原告方无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过相关权利。证据7真实性认可,但对判决书中对殷祖公司主张34万元不予支持的判文并不代表原告方诉讼时效中止。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湖北殷祖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殷祖公司)变更前的企业名称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北佳境公司)变更前的企业名称为黄石市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08年6月10日,平鲁景区建设领导组与湖北殷祖公司签订了《委托设计意向合同》,约定:设计项目名称为北固山千佛洞修复工程,设计费8万元,待湖北殷祖公司参与工程招标后,再商定支付办法。合同落款处有时任凤凰城镇政府负责人签字以及凤凰城镇政府的公章。
2008年6月18日,湖北殷祖公司又与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朔州市平鲁区凤凰城北固山旅游文化景区设计项目委托书》,约定:湖北殷祖公司承揽设计的凤凰城北固山景区设计项目现委托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按照前述《委托设计意向合同》要求,并结合国家关于古建施工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设计。
2008年7月14日,平鲁景区建设领导组和凤凰城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采取邀标形式确定凤凰城千佛洞修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及施工队,最终决定由湖北省黄石市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由湖北殷祖公司负责施工。会议还议定,千佛洞修复工程所需资金由社会捐助解决。
2008年7月14日,平鲁景区建设领导组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湖北殷祖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朔州市平鲁区北固山千佛洞修复工程施工合同书》。
2008年7月28日,平鲁景区建设领导组和凤凰城镇政府共同与湖北殷祖公司签订了《朔州市平鲁区北固山千佛洞修复工程补充合同》。
2008年12月25日,平鲁景区建设领导组和凤凰城镇政府共同作为甲方与湖北殷祖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北固山治理工程续建项目施工合同书》。
2008年12月28日,平鲁景区建设领导组和凤凰城镇政府共同作为发包人与黄石市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北固山治理工程有关续建工程的设计。设计收费估算为2600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总设计费20%的定金,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2009年3月24日,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确定了凤凰城镇旧城改造和北固山治理工程项目。
2009年6月13日,平鲁景区建设领导组和凤凰城镇政府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湖北殷祖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经公开招标签订了《朔州市平鲁区北固山治理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书》。
2009年6月14日,平鲁景区建设领导组和凤凰城镇政府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湖北殷祖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朔州市平鲁区北固山治理二期工程(聚仙岩)施工合同书》。
2009年6月15日,凤凰城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和朔州市新世纪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督单位共同向殷祖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平鲁区北固山治理工程,经2009年6月12日评标委员会(小组)评定并报平鲁区招投标站(办)核准,确定湖北殷祖公司为中标单位。开工日期为2009年6月17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中标价:按照山西省仿古建筑监控标准,据实结算。通知要求湖北殷祖公司于2009年6月17日以前持中标通知书与凤凰城镇政府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原告按约将施工设计图纸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湖北殷祖公司,湖北殷祖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所有工程于2011年10月全部竣工。被告尚未支付设计费。
2020年1月9日,湖北殷祖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凤凰城镇政府给付工程款、固定佛像款、设计费(本案诉争的标的),共计10024016.6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2020)晋0603民初35号案件关于湖北殷祖公司主张设计费34万元。因案涉建筑工程实际设计人是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中《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也是平鲁景区建设领导组和凤凰城镇政府共同作为发包人与黄石市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的。湖北殷祖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无权主张设计费。在该案庭审中,湖北殷祖公司以其垫付该笔费用为由主张索要设计费,但其未能提供垫付的相关证据,故在该案中,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1.凤凰城镇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凤凰城镇政府系机关法人,具备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平鲁景区建设领导组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对外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平鲁景区建设领导组与湖北殷祖公司签订《委托设计意向合同》,有凤凰城镇政府公章和时任凤凰城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平鲁景区建设领导组与湖北佳境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同样有凤凰城镇政府公章和时任凤凰城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所以,凤凰城镇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2.原告湖北佳境公司要求被告凤凰城镇政府给付《委托设计意向合同》约定的设计费8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能否给付?2008年6月10日,平鲁景区建设领导组与湖北殷祖公司签订《委托设计意向合同》,约定设计费8万元,待湖北殷祖公司参与工程招标后,再商定支付办法。6月18日,湖北殷祖公司与湖北佳境公司签订《朔州市平鲁区凤凰城北固山旅游文化景区设计项目委托书》,约定湖北殷祖公司承揽设计的凤凰城镇北固山景区设计项目现委托湖北佳境公司按照前述《委托设计意向合同》的要求,并结合国家关于古建施工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设计。7月14日,平鲁景区建设领导组和凤凰城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采取邀标形式确定工程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最终决定由湖北佳境公司提供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由湖北殷祖公司负责施工。说明凤凰城镇政府已经认可湖北殷祖公司委托湖北佳境公司的设计。湖北佳境公司可以向凤凰城镇政府主张设计费8万元。其给付期限,三方再未商定,湖北佳境公司要求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能支持。况且,湖北佳境公司提供湖北殷祖公司证明,称湖北殷祖公司曾垫付过该设计费,湖北家境公司不存在损失。3.原告湖北佳境公司要求被告凤凰城镇政府给付《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的设计估算收费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能否支持?合同约定,设计费估算为26万元,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实际设计费是多少?与估算设计费有无差额?相关当事人未作为。现原告要求给付设计费26万元,被告凤凰城镇政府对估算设计费26万元是多是少未提出异议,所以,该26万元估算设计费应予支付。而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利息,一方面因未确定实际设计费而不予支持,另一方面湖北佳境公司提供湖北殷祖公司证明“设计费34万元因凤凰城镇政府未支付,故我公司垫付,我公司在向凤凰城镇政府催要工程款时一并催要,也曾与工程款一起提起诉讼,法院未支持,我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将垫付的34万元设计费向湖北佳境公司要回,其设计费由其自行索要”。说明湖北佳境公司无损失。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朔州市平鲁区凤凰城镇人民政府支付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共34万元。
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朔州市平鲁区凤凰城镇人民政府负担3200元,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  海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杜瑞
书 记 员     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