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大冶市长丰商混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806号。
法定代表人:冯箭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长丰商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新屋下村。
法定代表人:李远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长丰商混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281民初6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大冶市长丰商混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495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冶市长丰商混制品有限公司系李远发个人独资注册的公司,李远发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XXXX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XXXXX、诬告陷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20)鄂0281执1442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李远发个人独资注册设立的大冶市长丰商混制品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名下全部财产交由大冶市财政局托管。被执行人大冶市长丰商混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李远发没收财产执行案中进行处置。故申请执行人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大冶市长丰商混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49540元的申请应终结执行。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大冶市长丰商混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李远发没收财产执行案中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鄂0281执514号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皮雨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