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北***无纺布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9006民初5157号
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06号。
法定代表人:冯箭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中华,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文霞,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无纺布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仙大道径十路。
法定代表人:汤惠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良模,湖北三立(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挺,湖北三立(天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佳境公司”)与被告湖北***无纺布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佳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中华、成文霞,被告湖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良模、王云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湖北佳境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公司向原告湖北佳境公司支付建设工程设计费190000元;2.判令被告湖北***公司向原告湖北佳境公司支付截止2021年12月15日的违约金117172.61元(自2021年12月16日起,违约金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由被告湖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保全责任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5日,湖北佳境公司作为设计人和湖北***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收费为贰拾万元,按进度付款,并约定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湖北佳境公司依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于同年4月29日完成图审,但湖北***公司尚有设计费190000元未支付。为此,湖北佳境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湖北***公司辩称,1.湖北佳境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其中办公楼、研发楼1、研发楼2、食堂、宿舍楼、C车间图审没有消防专篇;2.A1、A2、B车间共13183.17平方米建设没有提交完整施工图并经图审,由湖北***公司另行发包设计并完成图审;3.湖北***公司对湖北佳境公司经图审并完成消防专篇后的设计部分,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对湖北佳境公司没有提交完整施工图并经图审的设计部分,依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扣减设计费75144元;4.湖北***公司对湖北佳境公司的违约行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5日,湖北佳境公司作为设计人与湖北***公司作为发包人经协商后,就湖北***公司厂区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XT-2019-0305),约定:1.本合同设计项目分项目名称为A1#车间(1层、建筑面积2800.93㎡)、A2#车间(1层、建筑面积3056.29㎡)、B#车间(1层、建筑面积7325.95㎡)、C#车间(1层、建筑面积12916.11㎡)、研发楼1(1层、建筑面积462㎡)、研发楼2及食堂(1层、建筑面积1087㎡)、办公楼(1层、建筑面积4066.08㎡)、水上餐厅(4层、建筑面积132.74㎡)、消防水池(建筑面积789㎡),估算设计费230000元,本工程建筑总面积35088.10㎡,设计取费标准约为5.7元/㎡,设计包干价为200000元;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含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电气施工图、效果图;2.本合同设计费支付进度为在签订合同单体方案确定后三日内支付10000元(占总设计费5%),在图审完成后三日内支付180000元(占总设计费9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图审合格后不超过一年)支付10000元(占总设计费5%);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当设计人提交完整施工图即日起,发包人需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至图审机构进行图纸审查,设计人从技术上协助发包人完成图审程序,待图审完毕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90%的设计费(如因发包人自身原因而非设计人施工图纸原因使该项目未能履行图审手续,该部分设计费由发包人在设计人提交完整施工图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5%设计费待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一次付清(如因发包人自身原因而非设计人施工图纸原因使该项目未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则该部分的设计费由发包人在设计人完成图审后一年内支付);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4.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湖北佳境公司将案涉工程各分项目单体方案提交湖北***公司,湖北***公司支付第一笔设计费用10000元。经湖北***公司确认同意方案后,湖北佳境公司按相关方案对各分项目完成工程设计。同年3月27日,湖北***公司将案涉工程办公楼、研发楼1、研发楼2、食堂、宿舍楼、C#车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图审机构湖北垚丰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垚丰公司”)进行图审,湖北垚丰公司经图审后于同年4月29日出具《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确认上述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建筑节能)已合格。同年4月9日,湖北垚丰公司开始对案涉工程A1#车间、A2#车间、B#车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图审,因湖北***公司告知湖北垚丰公司上述施工图设计文件“暂不审有变动”,湖北垚丰公司于同年4月12日结束图审。同年5月7日,湖北***公司基于减少相关项目,降低建设成本考虑,要求湖北佳境公司对A1#车间、A2#车间、B#车间优化设计。同年5月13日,湖北佳境公司完成上述分项目优化设计后,将案涉工程全部设计文件(含消防专篇)电子档发送给湖北***公司。同年8月16日,湖北***公司未征求湖北佳境公司意见,与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鸿宇公司”)就案涉工程A1#车间、A2#车间、B#车间工程设计另行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将上述项目发包给广东鸿宇公司进行工程设计。2020年4月26日,湖北佳境公司向湖北***公司催讨设计费用,但湖北***公司未能支付相应款项。同年9月11日,经湖北***公司送审后,湖北垚丰公司开始对案涉工程办公楼、研发楼1、研发楼2、食堂、宿舍楼、C#车间单体建筑、给排水、电气消防设计进行图审。图审过程中,湖北垚丰公司将审查意见发送给湖北佳境公司,但湖北佳境公司未作回复,致使上述项目消防设计未通过图审。因湖北***公司未能支付相关设计费用,湖北佳境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案涉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法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湖北佳境公司与湖北***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湖北***公司应否给付设计费及其数额问题。依据本院查明事实,湖北佳境公司已按照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完成案涉工程设计并向湖北***公司提交设计文件,部分分项目工程设计文件未通过图审系因湖北***公司变更设计方案暂不图审并擅自另行发包所致,其他部分分项目工程消防设计未通过图审,系因湖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送至图审机构进行图审。因此,案涉工程施工设计未能全部通过图审,系因湖北***公司自身原因所致。同时,依据合同约定,湖北***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未履行图审手续,则应在湖北佳境公司提交完整施工图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费用,但其未按上述约定给付湖北佳境公司设计费用,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给付第二笔设计费用180000元的义务。在湖北***公司未先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湖北佳境公司对后期消防图审不予配合,属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其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关于第三笔设计费用10000元,因双方合同对此笔费用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或图审合格后不超过一年,而案涉工程消防设计因双方原因尚未通过图审,该笔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湖北***公司暂不须支付此笔费用。因此,对湖北佳境公司要求湖北***公司支付设计费用190000元中的1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计算问题。湖北佳境公司完成设计后,湖北***公司基于成本考虑,调整部分分项目设计方案并要求湖北佳境公司优化设计,湖北佳境公司据此进行优化设计,其提交完整设计图纸的时间应按其优化设计后提交图纸的时间确定,即湖北佳境公司提交完整图纸的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依据合同约定,湖北***公司应于提交完整图纸20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6月5日前)支付第二笔设计费用。因此,湖北***公司赔偿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6月6日。依据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二(即年利率72%),在湖北佳境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其损失应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因此,上述违约金计算标准畸高,本院依法调整违约金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故对湖北佳境公司要求湖北***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无纺布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费180000元,并赔偿相应违约金(以建设工程设计费1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445元,被告湖北***无纺布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志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敖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