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5290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星,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806号。
法定代表人:冯箭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良映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