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6736号
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一路4号**工业园2号厂房及附属综合楼2**5层3室-1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和光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沁园办事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和光光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瑞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