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793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红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49246360R。
法定代表人:李慧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华,公司员工。
被告:徐小奇,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小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小奇、***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亚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杜梦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