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民终2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红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49246360R。
法定代表人:李慧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平桥区兰店等三个乡镇2011年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
上诉人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平桥区兰店等三个乡镇2011年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姚 涛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汪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