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2923民初1219号
原告:永靖县明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上古村三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靖县嘉庆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路交通局住宅楼1单元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经理。
原告永靖县明辉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永靖县嘉庆古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永靖县明辉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靖县明辉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原告永靖县明辉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