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铜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2020年9月1日,原告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9元,由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