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2133号
原告: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80756X,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泉兴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彬,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33738434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冉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