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2133号 原告: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80756X,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泉兴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彬,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33738434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四川成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冉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