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4358号之一
原告:杭州科士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家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科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科士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科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科士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科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科士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科士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925元,由杭州科士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