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39309号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斌和刘君良、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波和李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应由损害主张方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侵权人过错。本案双方的焦点为施工行为与房屋受损现象的关联性,此涉及建筑施工方面专业知识、逻辑的运用,应当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经询多家鉴定机构,均认为本案情形无法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导致关联性不能明确之情形。据查明事实,本案施工方在争议发生时根据可能性进行了一定的修复、整改措施,但尚不足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关联性,或者认定施工方承认关联性的事实。因此,根据证据规则,应视为原告举证不能,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证据交换和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意见及庭审陈述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涉损财产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82区裕丰花园三巷10号私宅1栋,非市场商品房,登记权利人为***50%、***50%,登记时间为2012年3月1日。
2019年,建设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启动宝安区2019年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工程(前海铁石片区)-二工业区工程项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EPC总承包单位,被告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二工区),被告深圳市上域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该工程项目裕丰花园周边道路(和丰路)的实际施工方。该路段施工过程中,原告反映涉案房屋出现房屋倾斜、墙面及房屋基础路面裂缝的情况,并向相关政府部门、基层自治组织信访,要求协调解决。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上域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出具承诺:认为现象属实,责任归属存疑,可以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后处理;施工方同意对本次产生的路面开裂进行修复及对房屋地基进行加固处理,且继续进行结构监测至本项目完工。
2019年11月上旬,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上域建筑有限公司在海裕社区工作站见证下,向原告发出承诺:确认反映的房屋倾斜、墙面及房屋基础路面裂缝的现象属实,但关联性存疑;承诺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后续回填材料严格使用石粉或石屑,加强基坑支护保护措施;五日内,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根据最终鉴定评估报告进行责任划分,如因施工原因给沿街房屋造成损害,同意对损害物进行修复或赔偿。
2019年12月,被告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上域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前面的路段沉降和裂缝,通过灌浆水泥的方式进行修补,对房屋地基进行填缝,被告深圳市上域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但是,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上域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未按上述承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形成报告,遂酿纠纷。
诉讼中,原、被告均申请对涉案房屋受损情况与施工关联性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但经协调委托多家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均称无法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亦未提供符合条件且同意接受鉴定业务的机构。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68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德
书记员 邱果(兼)
书记员 李 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