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嘉兴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常秀街。
法定代表人周林,经理。
被执行人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河阳路。
法定代表人周志才,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志才,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曙光西区。
被执行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
申请执行人嘉兴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志才、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嘉兴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利息和诉讼费共*元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2)鲁1002执7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