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5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嘉兴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林,经理。
被执行人**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申请执行人嘉兴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嘉兴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利息和诉讼费共**元的义务。(2021)鲁1002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令被执行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给付被执行人**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本院已划拨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故被执行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偿付义务已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想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遂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社保、住房公积金及二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名下有**市**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查封上述不动产,因属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此外再未查到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分别于2022年2月17日、2022年5月1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查得小额银行存款,已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较低,暂未划拨。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鲁K**、鲁K**号车辆共2辆车辆,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予以查封,上述车辆属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
4、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综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明确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信息,不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002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鹏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