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法催字第1号
申请人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7层C座07C,组织机构代码71878569-5。
法定代表人刘振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署光。
申请人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承兑行(付款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金鼎支行、汇票号码为31300052∕23132243、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16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2月16日、出票人为青州市翔川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州市同利机械厂、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晔华
审判员  张增福
审判员  郝有杰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