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108民初54045

 

原告:***,女,19874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7C07C

法定代表人:刘振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楠,女,该公司行政人事部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克新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9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克新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嘉克新兴公司支付我2018524日至2019321日中标提成8065.8元;2、嘉克新兴公司支付我2018524日至2019321日销售助理年度奖金14 916.03元;3、嘉克新兴公司支付我2018524日至2019321日绩效工资5000元。事实和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六款,嘉克新兴公司未结算我标书支持费用、销售助理年度奖金、绩效工资。嘉克新兴公司以合同未执行完成未回款、奖金制定人员离职、公司无人会计算奖金为由拒绝进行结算。20181220日开会时我才知道销售助理有年度奖金,以及每月500元绩效工资。我认为,标书已制作完成并中标,标书支持工作已完成,又因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六款应提前结算。我在职期间协助销售人员办理结算手续及发票申请工作,共同完成销售回款任务,嘉克新兴公司应支付销售助理年度奖金。我在职期间嘉克新兴公司未发放绩效工资,应予以发放。现不同意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

嘉克新兴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8524日入职嘉克新兴公司,任销售助理一职,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8524日起至2019524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8524日起至2018723日止。……乙方(***)转正后甲方(嘉克新兴公司)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为5300/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4500/月,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及各种补贴等(均为税前)”。***正常出勤至2019321日,嘉克新兴公司支付其工资至当日,***于当日离职。

就绩效工资一节。***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均已足额支付完毕,但主张在劳动合同约定之外,其每月另有500元绩效工资,嘉克新兴公司尚未发放。嘉克新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从未对销售助理有过绩效考核,也不存在绩效工资。经询,***认可在职期间未进行绩效考核。

就中标提成一节。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销售人员薪酬制度》第五条第6款约定:“销售合同结算款收回90%,销售人员方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成90%;货款全部收回,可结算该项目应得提成额的100%”;第五条第9款第1项约定:“销售经理不能亲自或单独完成商务活动,本部门区域经理和部长可协调安排其他销售人员提供业务支持(如协助投标、代签合同、回款等),当合同执行完毕,收到销售回款时,销售人员做了哪部分工作支持,就可按对应的比例提成,销售提成可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标书支持计提比例:0.1%……”。***据此主张标书支持0.1%的提成8065.8元。嘉克新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销售回款达到90%方可提出提成申请,目前项目均未回款,不应计算提成,待项目回款后其公司会核实***的实际工作情况,如确存在提成其公司会及时支付。经询,***认可其所涉项目尚未回款。

就销售助理年度奖金一节。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销售人员薪酬制度》第一条约定:“年业绩考核时间:每年31日至次年2月最后一天”;第五条第4款约定:“销售助理年度奖金参照本办法:按考核系数的乘积计提年终奖。年度奖金基数=按部门回款总额×0.1%。系数1:部门回款率=部门回款额/(部门回款额+部门应收账款余额)*100%;系数2:部门任务完成率=部门回款额/部门年度指标额。系数3:年度考核百分比=年度考核分数/100。年度奖金=年度奖金基数×部门回款率×部门任务完成率×年度考核百分比”。***据此主张2018524日至2019321日期间的销售助理年度奖金   14 916.03元。嘉克新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销售助理年度奖金以年为考核单位,所有的考核系数都为年度指标,***在职不满一年,故没有销售助理年度奖金。经询,***主张201831日至2019228日期间部门回款额为    18 849 550.35元,部门应收账款余额为12 122 911.18元,部门年度指标额为2100万元,其考核分数为100分;嘉克新兴公司主张201831日至2019228日期间部门回款额为13 147 312.34元,部门应收账款余额为36 338 957.42元,部门年度指标额为2100万元,***考核分数为0分。

***以要求嘉克新兴公司支付中标提成、奖金、绩效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京海劳人仲字[2019]879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绩效工资一节。***主张在劳动合同约定之外,其每月另有500元绩效工资,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持之主张,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应由***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进而对其要求嘉克新兴公司支付2018524日至2019321日绩效工资5000元之请求不予支持。

就中标提成一节。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销售人员薪酬制度》约定,“当合同执行完毕,收到销售回款时,销售人员做了哪部分工作支持,就可按对应的比例提成”。现***认可其所涉项目尚未回款,故其要求嘉克新兴公司支付中标提成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可待项目回款后另行主张。

就销售助理年度奖金一节。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销售人员薪酬制度》约定,年度奖金的核算期间为“每年31日至次年2月最后一天”、年度奖金的计算方法为“年度奖金基数×部门回款率×部门任务完成率×年度考核百分比”。嘉克新兴公司虽以***在职不满一年为由不同意支付年度奖金,但《销售人员薪酬制度》中未显示有相关约定,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并依据《销售人员薪酬制度》核算***的销售助理年度奖金。嘉克新兴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就销售助理年度奖金的相关计算基数承担举证责任,现嘉克新兴公司虽提供了相关数据,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相应客观依据,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应由嘉克新兴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依据***陈述的相关数据核算其销售助理年度奖金。经核算,嘉克新兴公司应支付***2018524日至2019228日期间销售助理年度奖金7959.56元。需要指出的是,截止至本案庭审结束之前,尚处于2019年度考核周期之内,尚未进入2019年度奖金的支付周期,故对***要求嘉克新兴公司支付201931日至2019321日期间销售助理年度奖金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于2019年度考核周期结束后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524日至2019228日销售助理年度奖金7959.5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年 一 月十六日

 

          张静思

          王文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