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华兴矿山机械配件厂与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4050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华兴矿山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王家盘子村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玉彩。
被告: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7层C座07C。
法定代表人:刘振英。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华兴矿山机械配件厂与被告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华兴矿山机械配件厂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唐山市丰南区华兴矿山机械配件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丰南区华兴矿山机械配件厂撤回对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82元,唐山市丰南区华兴矿山机械配件厂已预交,由唐山市丰南区华兴矿山机械配件厂负担。
独任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瑞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