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8679号
原告: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7层C座07C。
法定代表人:刘振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楚碧君,女,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北京嘉克新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克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嘉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超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项目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4447号裁决书。**与嘉克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13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与嘉克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13310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1331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