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小兵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402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南区新城路阳光名邸2幢5单元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向小兵,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文化南巷70号。现住址,随工地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小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68458.7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经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组织双方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9)桂140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小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伍思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