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40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南区新城路阳光名邸*栋*单元***号房。组织机构代码:9145140075975321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献,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号圣展独立公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RDF25。
法定代表人:覃万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40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案款528789元,承担执行费7688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28789.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过长,已超出本案的办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402执9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