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1402民初1099号
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七路正鑫科技园2号厂房南、北楼1至3层。
法定代表人:黎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营销中心经理。
被告: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南区新城路阳光名邸2幢5单元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因以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蓝尉菱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