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桂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和源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3民初3628号

原告:广西桂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六层6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5806006M。

法定代表人:周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为忠,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炳昊,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和源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号鑫利华商厦16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3558644579。

法定代表人:冯桂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青善,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城南区新城路阳光名邸2幢5单元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759753219C。

法定代表人:谢德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桂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网公司)与被告广西和源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源盛公司)、第三人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为忠、卢炳昊,被告和源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青善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广信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和源盛公司向桂网公司偿还欠款96025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05%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和源盛公司支付桂网公司支出的律师费965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9日,桂网公司、和源盛公司和广西天德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目前已经注销,其有两个法人股东分别为桂网公司占股90%,第三人占股10%)签订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天德鑫公司将其对和源盛公司享有的9602500元的债权转让给桂网公司。2019年11月6日,桂网公司与和源盛公司往来对账函,和源盛公司确认未向桂网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9602500元。综上,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桂网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和源盛公司辩称,1.和源盛公司对桂网公司主张的欠款数额无异议;2.对利息有异议,和源盛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3.对桂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有异议,和源盛公司不应承担。

第三人广信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第三人广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6日、2016年9月28日、2016年10月8日,和源盛公司(供方)与广西天德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需方,以下简称天德鑫公司)就买卖电工圆铝杆先后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并就买卖事宜作出相关约定。

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0月12日、2016年10月14日,天德鑫公司分三笔向和源盛公司汇款2002500元、2900000元和4700000元,合计9602500元。并备注“货款”。

2017年12月29日,桂网公司(甲方)、天德鑫公司(乙方)与和源盛公司(丙方)共同签订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鉴于乙方与丙方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2016年9月28日、2016年10月8日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9600100元,另根据补充协议支付提货保证金2400元,天德鑫公司实际预支付货款及保证金9602500元。因上述三份合同已经解除,丙方应返还乙方预付的上述全部货款及保证金共计9602500元。截至协议签署之日,丙方拖欠乙方预付货款及保证金9602500元。根据法律规定及乙、丙方签订的上述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追究丙方的违约责任。除此之外,乙、丙方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现三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将对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甲方事宜签订本协议。一、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债权。乙方将其对丙方享有的合计9602500元预付款及保证金债权及上述上份合同项下对丙方所享有的其他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甲方。二、转让债权的对价、付款期限。1.甲方同意以9602500元受让乙方上述债权。2.另因乙方欠付甲方的7900000元债务,两相抵扣后,甲方应将抵扣后剩余款项1702500元支付给乙方。三、债权转移。1.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即将起对丙方享有的合计9602500元预付款及保证金债权及上述三份合同项下对丙方所享有的其他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甲方,甲方有权取代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丙方追索全部债务。2.因丙方是本协议的当事人,已知晓乙方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甲方,故甲、乙方无需另行通知丙方以上债权转让事宜。丙方保证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直接向甲方偿还其欠付乙方的所有债务。……七、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损失的,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承担守约方因此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桂网公司、天德鑫公司及和源盛公司分别在“甲方”、“乙方”、“丙方”落款处加盖公章。

2019年11月6日,桂网公司与和源盛公司对账形成一份《对账函》,载明:截止2019年11月6日,和源盛公司尚欠桂网公司货款,其中预付货款9602500元。

另查明,桂网公司(甲方、委托方)与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乙方、受托方)签订一份《专项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和源盛公司欠款纠纷事宜,委托乙方办理相关法律事务。乙方于2019年12月20日向甲方开具96500元的收费发票。

还查明,天德鑫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核准注销。

2020年4月24日,桂网公司以和源盛公司未偿还欠款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天德鑫公司与和源盛公司先后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及天德鑫公司、桂网公司与和源盛公司共同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悖法律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

关于欠款的问题。《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天德鑫公司将其对和源盛公司享有的有权要求退还预付货款及保证金9602500元的债权转让给桂网公司,桂网公司受让前述债权后,有权要求和源盛公司偿还欠款9602500元。故桂网公司诉请和源盛公司偿还欠款9602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桂网公司主张自《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签订的次日2017年12月30日起计算利息,实质上是主张因和源盛公司未偿还欠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方式:1.以9602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以9602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损失的,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承担守约方因此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故桂网公司主张和源盛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实际产生的律师费96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和源盛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桂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9602500元;

被告广西和源盛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桂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1.以9602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以9602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广西和源盛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桂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965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5439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90439元,由被告广西和源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农微龙

人民陪审员  莫伟宁

人民陪审员  彭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俊辉

书 记 员  胡丽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