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1民初926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张超,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新城路与花山路交叉口东北角鸿都大厦B楼1-5层,统一信用代码91451400759753219C。
法定代表人:谢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清,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江萍,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供电局,住所地崇左市友谊大道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2756502211T。
负责人:石湘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凤,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宁市安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茅桥路18号A-1栋2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87755003R。
第三人:刘业海,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超、***、广西广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市安
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供电局及第三人刘业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受理费995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978元,由***负担。
审判员  谢永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雅凤